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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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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2-06-13

分類:警政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民防人員權利及義務為何?
一、民防人員權利
(一)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二)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標準為依公告基本工資,按實際服勤日數核計發給服勤津貼,但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再行領取本津貼。
(三)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所屬機關(構)應給予公假。
(四)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辦理機關負擔。
   2、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1次身心障礙給付: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36個基數。
(2)中度身心障礙者:18個基數。
(3)輕度身心障礙者:8個基數。
(4)死亡者:給與1次撫卹金90個基數。
   3、另依民防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有關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該項俸額行政院於111年1月1日調整為新臺幣3萬6,910元整。
二、民防人員義務
(一)參加編組。
(二)參加訓練。
(三)參加演習。
(四)參加服勤。
(五)參加支援軍事勤務:僅限民防總隊及特種防護團體系。